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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日出康城領都「EV 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環保署正式回覆及業戶相關事宜查詢

有關「EV 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環保署正式回覆及業戶相關事宜查詢

致:領都各業主

檔案編號:LEP/01.13/2026/NO264
通告張貼至 2026 年 3 月 13 日

有關「EV 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環保署正式回覆及業戶相關事宜查詢

領都客務處近日收到不少業戶就「EV 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後續安排的查詢,與此同時,客務處已收到環保署正式回覆,因此,我們希望向所有居民通報最新情況如下:

一)環保署就中止合約的回覆

本處收到環保署的正式回覆,確認不會為承辦商已完成的工程或任何相關索賠提供資助。至於顧問費方面,環保署亦確認除了原先批准的資助金額 470,250 港元外,不會支付任何額外款項。若因重新設計而引致額外顧問費,或顧問退還出而需重新招聘顧問,則所有超出 470,250 港元的費用,均須由申請人(由物業經理代表全體業主)自行承擔。

承客務處於 2026 年 1 月 28 日發出通告指出,在徵詢法律意見後,如提前終止現有合約,除需向承辦商支付相應的賠償外(註一),上述衍生的相關額外費用亦須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二)「EV 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合約內是否有「綑綁安裝」或「按車主意願選擇安裝」

合約內容並不存在「綑綁安裝」或「按車主意願選擇安裝」條款,因為工程範圍主要涉及停車場公共裝置的改動,並不包括在個別車位安裝充電器。根據「EV 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申請須知,清楚指明「此資助計劃的目的,在協助不同業權人共用的私人住宅樓宇及停車場解決加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時遇到的困難,方便停車場業主日後可簡易地安裝充電器。」因此,受資助工程項目的範圍必須為停車場公共裝置的改動。而根據大廈公契,停車場公共裝置的改動正是屬於各個車位業主不可分割的部分。

就有關申請,根據環保署的要求,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時指明停車場內所有擬納入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的停車位。客務處與時任領都業主附屬委員會作出商討,於 2021 年提出為屋苑 855 個車位申請資助。自 2021 年開始提出申請後,客務處透過不同渠道向業主進行解說、多次諮詢及匯報有關進度,直至 2025 年 10 月於業主大會上議決通過工程合約,期間未有收到任何車位業主提出退出或反對申請的意見。

三)政府資助的運用

由於安裝充電樁工程設計涉及屋苑及停車場公共裝置的改動,整項工程是以屋苑的整體布局作統一規劃。工程內容包括由每座(共 10 座)的地下總電掣房內的低壓配電櫃(制櫃)加裝塑殼斷路器(大制),合共涉及 22 個大制,為電車充電器提供電力來源。其後,再由該制櫃經電纜連接到各個車場位置新安裝超過 30 個的配電箱。最後再從每個配電箱接線到每一個車位附近的新電掣位,以便將來車位單位業主自行申請安裝充電器。此外,工程合約還包括工程保險及制櫃改動設計等費用。在政府提供的 1,500 萬元資助扣減後,而餘下的工程費用經業主大會議決後由全體停車場車位業主平均分擔。謹此再次強調,充電器屬於每一位車位業主的私人裝置,此合約及資助並不涵蓋此部份。

四)工程延期或變更的罰則安排

根據合約條款,僱主(即物業經理代表全體業主行事)只可在承辦商放棄合約、發書面通知後仍未開工或無合理原因停工、多次或嚴重違反合約等情況下終止合約。就目前情況而言,並沒有發現承辦商有以上任何違規的行為,因此並不存在合約上可予終止的依據。

若僱主在不符合上述合約條文下單方面終止合約,承辦商作為受損方,有權向僱主提出索償。索償內容可能包括未完成工程部分的預期利潤、已付出的工程費、已購買或已使用的材料費用、撤場費及相關工序成本、其他損失例如因工程終止而產生的閒置工人與機械損失費用,或其他可能的機會損失等(視乎實際情況而定)。承辦商亦於 2026 年 2 月 3 日正式以書面通知,承辦商會就有關合約停工事宜追討所有相關的損失。

五)車位業權問題,相關風險與費用承擔

政府「EV 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旨在協助合資格停車場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包括配電箱、電纜托架、主幹電纜、充電樁及避雷系統等,而這些設施均會被視為大廈公共電力裝置的一部分。因此,後續檢查(如五年電力測試 WR2)、維修及保險費用,將會由客務處負責統籌,而費用是來自車場管理費或維修基金。

各位車位業主對其擁有的車位仍享有專有使用權,而相關的充電樁設備亦僅供該車位專用。如車位業主欲於其擁有的車位安裝充電器,須自行申請及進行安裝,而充電器的日常運作、維修及更換等,亦須由該車位業主自行承擔。

客務處就「EV 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會盡力提供最新及最全面的資料予各業主知悉。同時,客務處懇請各業主抽空出席 2026 年 3 月 13 日的特別業主大會,就「EV 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表達意見及作出投票。

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 3919 2000 與客務處職員聯絡。

註一:有關需向承辦商支付的實際賠償數額仍有待釐清。

領都客務處
2026 年 2 月 13 日


 

文章更新日期:2026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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